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公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立即全面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各县(区)公管局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三、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四、如有与前发有关规定(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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