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咨询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管局发布时间:2023-12-2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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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政府招投标活动中,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在政府招投标活动中,个体工商户员工为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3、在政府招投标活动中,个体工商户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答:问题一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在依法登记的范围内是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二回复: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个体工商户雇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67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类型是其他组织。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69规定:“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时,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三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否则,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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