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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业主评委作为评标评审专家是否应该发放专家劳务费的请示
            
        
                留言时间:2021-07-10 15:32:13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9434
            
            | 受理单位: | 市公管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近期参与了多次政府采购的评标项目,但是评标结束后登记发放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时,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因政策改变,现在对业主评委不再支付专家劳务费。但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领取专家劳务费是其合法权利。请问业主评委作为评标评审专家是否应该发放专家劳务费?
                                    
            市公管局 
                
                 
                
                                                                    回复单位:市公管局
                                                                                            发表于:2021-07-13 17:19:05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主评委实际为采购人代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五条第九款规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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