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管局发布时间:2024-04-2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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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所属机构:

党组会议研究,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年度预算编制方案,依据计划完成的预算年度工作目标,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部门预算。各位分管领导、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和预算年度主要工作提出初步方案,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形成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条 预算执行:局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财务室每个季度至少向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汇报一次报局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进度支付滞后的项目经费,应根据进度需要及时向局长或项目分管局长报告。

第六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室审核,报局长或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按市财政规定的程序履行预算追加或预算调整程序。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所有收入必须列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科室单位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笔资金支出在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单笔资金超过1000元的开支项目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呈局主要负责人阅知,通过阅知或听取汇报的方式实施监督;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宗固定资产购置和单笔资金使用量超过5000元的重大开支项目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局机关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

(二)购置办公电脑、家具时,如空调、传真机、复印机、办公桌、沙发等办公设备,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办公用品,必须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列入,由办公室和财务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手续进行购买。

(三)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入库、实物管理、出库,负责办公用品和耗材的定期盘存并向财务室提供盘存报告,负责办公用品费用报销,每月采购一次。办公室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通过多种途径采用竞价采购方式确保办公用品优质保量,对于局交易平台使用量大的常规办公耗材A4纸、打印机加粉、打印机硒鼓、复印机粉盒、监控硬盘采用邀请供应商竞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各科室负责在本科室费用额度内提交每月办公用品需求计划,于上月底填报下月《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科室提交的计划汇总后报局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开始采购,办公室采购人员根据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电话联系进行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专用发票。原则上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和耗材,特殊情况下需要自行采购的须经过分管领导、局负责人同意,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五)办公用品采购到位后由办公室负责清点、系统打印《办公用品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六)各科室于办公用品购入并办理完成入库手续之后,至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每个科室只能领取科室计划内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在发放办公用品时应进行计划核实,对于计划外的不予发放。未按计划发放造成费用超支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办公室发放办公用品时应根据实际出库情况填写《办公用品出库单》,领用人员应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本着“谁使用,谁保管”和节约高效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次日办公用品发放人员将《办公用品入库单》《办公用品出库单》、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时填写的《物品领用登记表》、各科室填报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申请表》、局领导审批计划和购货发票交财务室作账务处理。

(七)办公室于每月底前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财务派专人进行监盘。盘点结束后办公室负责将盘点单与入库、出库和结存账目进行核对,提交办公用品盘存报告(主要对查明账实不符的说明原因)。次月5日之前,财务室将办公用品账目表与办公室的实物账目进行核对,并进行出入库分析,结存分析,确保零库存。

(八)盘点发生盘亏情况的经办公室与财务联合查实后,确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短缺,由保管人员按采购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盘亏,报财务主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盘点发生盘盈情况的,经办公室与财务联合查实后,打印《办公用品入库单》重新入库手续后进行账务调整。

(九)办公室负责关注市场价格,同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甄选,适时变换或更换,以确保购置办公用品质优价廉,控制费用支出。

(十)对于常用或更换频率较高的办公用品设置一至两个常用计量单位的库存作为安全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十一)对于各科室未经局负责人批准,不在年初预算范围内的超范围、超标准提报的办公用品计划的,办公室有权不予采购。

(十二)各部门和各位干部职工要厉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办公室每年要对机关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公务出差执行下列规定:

(一)因公出差应提前一天填写《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务出差审批单》,办理报批手续,以便局领导统筹安排。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安排,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出差必须由分管领导安排,报局长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局长审批。跨科室联合出差的,由牵头科室分管领导安排,报局长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工作人员到六安行政区域外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可安排火车硬席、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的为经济舱;随市级(厅级)领导出差的可随行一人同乘同等标准交通工具。如未按上述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过部分金额由个人自理。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安排车辆出差的不得领取目的地市内交通费补助。六安行政区域以内的地区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120平方公里及金安区城北乡、裕安区城南镇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三)出差人员伙食费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方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具体标准参照财行字〔2016〕12号文件)。

(五)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费用报销,必须附有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局负责人签批的附件。

(六)实行行政区域外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和行政区域内差旅费补助包干办法后,出差人员餐饮费、出租车费不予报销。

(七)出差人员应对差旅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审批单(含文电等),派车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接待公函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范围,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接待标准:接待住宿按照《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调整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6〕12号)有关规定,按照本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用餐,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陪餐,其他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工作陪餐的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的30%。陪餐人数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菜肴安排以供应地方特色家常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接待,除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公务接待时,先由科室经办人填写《市公管局公务接待呈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再由办公室安排定点饭店就餐或住宿。

(四)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公务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五)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接待呈批单、接待清单、菜单和发票。凭证不全,不予报销。

(六)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按照其在当地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费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会议费管理按《六安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68号)执行。

(二)局机关所有会议费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除局机关统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外,其他科室单位原则上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不得超过一天。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审批程序。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l 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经费预算报告)、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十四条 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局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科室单位自行打印、复印,规范性文件交局办公室打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办公室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应附明细;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基本户以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特设账户的开设、注销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方可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所有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由主办会计实行专门保管。

第十七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

第十八条 资金结算支付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招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二十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六章  财务机构、财务监督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 出纳, 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年终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2018年7月1日印发的《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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