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9-12-3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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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公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六司法〔2019〕20号)要求,我局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为3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3件。清理结果已经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开标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的通知(六招管〔2014〕55号)

      2、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公管〔2016〕56号)

      3、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六公管〔2017〕13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内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六公管〔2016〕5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公管〔2016〕61号)

      3、关于印发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六招管〔2010〕17号)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修订)
序号 名称、文号、公布机关及日期 修订进展 修订条款 修订理由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开标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六招管[2014]55号) 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7日 修订完成 《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开标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评标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说的现场监督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现场监督人员…… “所说”一词属于口语化表达,用语不规范
2 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公管〔2016〕56号)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3日 修订完成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依法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3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六公管〔2017〕13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5日 修订完成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2018年3月8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进行修改,删除第一条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4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六公管〔2017〕13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5日 修订完成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五条中增加一项:(五)进场交易人员应当熟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熟练掌握平台系统的有关使用要求,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的规定在平台系统中规范填写、同步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确保平台系统数据及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规〔2017〕3号)第八条:提供共享信息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数据的归集和更新工作,保障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增加
5 修订完成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为守则。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为守则。 根据2018年3月8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一条进行修改,删除第一条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6 修订完成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前应向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登记时至少应提供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拟进场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从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公司简介,所有复印件都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交中心留存;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之内向交易中心提供变更后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要求加入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库、登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办理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前应向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供拟进场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从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公司简介,所有复印件都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交中心留存;人员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之内向交易中心提供变更后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要求加入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库、登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办理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根据2018年3月8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三条中“至少”、“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证书及”内容删除。
7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六公管〔2017〕13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5日 修订完成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11项中: 处罚处理依据:《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裁 量 基 准:责令改正;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11项中: 处罚处理依据:《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裁量基准中: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根据2018年3月8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及机构改革职责划分修改。
8 修订完成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12项中: 裁量基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12项中: 裁量基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改
9 修订完成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19项中: 裁量基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19项中: 裁量基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根据机构改革职责划分修改
10 修订完成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21项: 处罚处理依据:《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裁量基准:口头告诫;责令改正,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考评办法》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序号第21项: 处罚处理依据:《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裁量基准:口头告诫;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2018年3月8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及机构改革职责划分修改。
11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的通知 (六公管〔2017〕13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5日 修订完成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的附表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增加一项扣分内容,作为第11项,原第11项至21项依次修改为第12项至第22项,增加内容为: 行 为 类 别:工作纪律 违 规 行 为:未按照要求填写、同步、发布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导致交易数据和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 处罚处理依据:《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五条第(五)项 违 规 情 节: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裁 量 基 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视情暂停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交易活动 分       值:5分;10分 根据增加的“《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第五条第(五)项”相应增加日常考评扣分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废止)
序号 名称、文号、公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进展 废止理由 备注
1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内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六公管〔2016〕54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8日 废止 与《关于印发修改后<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公管〔2016〕70号)内容高度重复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公管〔2016〕61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31日 废止 被《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公管委办〔2018〕2号)替代  
3 关于印发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六招管[2010]17号)、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18日 废止 《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招投标实施细则条例》高度重复,没有单独制定规则的必要,且部分条文存在明显问题。
其中,《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第7条第一款(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之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六)的规定不同,后者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把“个人”排除在外,与上位法不符。同时,投标保函是银行出具并承担责任,因此,同一银行为不同投标人提供保函,应当允许。《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对投标保函的限制,没有上位法依据,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
《六安市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实施办法》第7条第二款,即“评标委员会经过集体表决认定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不推荐招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串通投标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标也无效,当然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而不是“可以不推荐”。如果出现所有投标人都有串通行为的,招标人依法应当自己决定重新招标,无需评标委员会建议。
 
《六安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招投标实施细则条例》高度重复,没有单独制定规则的必要。  
《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办法》被《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六公管〔2018〕57号)替代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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