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7-05-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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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各科室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六政办秘〔2008〕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科室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条 多科室、多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或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三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科室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科室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科室发布有关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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