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管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管局发布时间:2024-12-0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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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决定对市局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24年11月30日前市局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同宪法和法律法规不一致,同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者有效期届满且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或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其他部分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届满,有效期届满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内容不存在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或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
(一)明确清理责任科室。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科室。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各清理责任科室严格按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审核,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依据,建议修改的,应说明具体修改内容。清理建议表于12月2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至法规科汇总。
(四)公布清理结果。清理结果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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