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管局发布时间:2019-10-10 11:00
字号:

 公管201926

 

各县区纪委监委,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动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六安市水利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929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动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案件查处、移送、协办以及不良行为信息和标后监管联动管理机制,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案件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收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方面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职能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移送的,按照下列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移送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资质、证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招标采购人应审批未审批交易方式、擅自更改交易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移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等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

(五)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不依法履行合同或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反质量、安全等规定,移送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第五条 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收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方面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职能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移送的,按照下列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的,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招标采购人应审批未审批交易方式、擅自更改交易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移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等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受理反映公共资源交易违法问题线索或者收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方面的投诉、举报,依职能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移送的,按照下列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移送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资质、证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的,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招标采购人应审批未审批交易方式、擅自更改交易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移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等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

(五)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不依法履行合同或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反质量、安全等规定,移送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或者收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方面的投诉、举报,对需要移送的按照下列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的,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移送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资质、证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招标采购人应审批未审批交易方式、擅自更改交易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移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自然资源等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

(五)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不依法履行合同或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反质量、安全等规定,移送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第八条 承担移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移送工作,移送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受理部门或机关在接收移送案件时办理回执事宜,并注明接收时间。

第九条 受理移送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理由,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退还移送部门或机关。

第十条 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可以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协办函,协办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协办部门或机关接到协办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依法进行协助,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协办。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办理部门或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共享机制,对依法应予公开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自处理或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平台公布。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机关不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移送、协办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