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行为,完善交易市场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暨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交易市场氛围。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总结借鉴其它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际,并组织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及局各科室开展了研讨,形成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分别征求了省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各相关行业部门、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及局、交易中心各科室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市政府征集意见库向社会公开广泛的征求了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进而形成《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行为,遏制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立健全投标人不良行为披露机制,逐步在我市招投标领域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五、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交易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共有13条内容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是:(一)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二)记录原则。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披露管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三)记录主体。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其管理。(四)记录规则。投标人2年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基准》规定情形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给予投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记分分值限期披露。(五)结果运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可以将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列为信誉要求。该办法可以有效遏制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投标人诚信履约有很好的督促作用。(六)法律责任。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范围、情形以及披露时限,对投标人形成震慑,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二是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可以将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列为信誉要求,强化对不良行为结果应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后,通过工作会议及时做好解读,督促各县市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县区公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协调解决。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加强《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宣传力度,督促抓好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在《办法》贯彻落实中的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