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管局发布时间:2022-06-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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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起草依据

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关乎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备受关注。为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市公管局于2021年7月制定了《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较好地指导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针对省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考核特别是落实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等要求,《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于我市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市公管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便更好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有关要求进行修订。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制定意义在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为。总体考虑是完善制度,优化流程,严格把关,着力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加强监管,主动公开,修改条款,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投诉;严厉打击和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积极沟通协调,不断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息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管局2021年7月制定《办法》总体上是好的,但有少数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特别是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及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方面规定较少,为更好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为,做到合法、合理和高效,特修订《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也参考了合肥、蚌埠、芜湖等兄弟地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局实际修订。《办法》在起草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局领导班子、各科部负责人和相关法律人士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权责一致,坚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正当、教罚结合等原则。

五、主要内容

重新修订后的《办法》共5章35条,同时含2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办法》起草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投诉人的身份界定以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投诉提出与处理,共8条。主要明确投诉提出和投诉渠道、期限、投诉书应包含的内容、对投诉作出处理的几种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参与处理投诉人员应回避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投诉调查与处理决定,共12条。主要明确投诉调查处理过程、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处理投诉的情形、投诉是否准予撤回的情形、投诉处理决定包括的内容、投诉处理的时限以及投诉调查处理相关材料的保存等内容。
    第四章:虚假恶意投诉处理,共4条。主要明确对虚假恶意投诉情形的认定以及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明确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追责、处理投诉过程中鉴定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本办法施行时间和原办法废止时间等内容。
    附件1为《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书接收单》。
    附件2为 《工程建设项目诚信投诉承诺书》。

六、创新举措

修订后的《办法》含总则、投诉提出与处理、投诉调查与处理决定、虚假恶意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5章共35条,同时含有附件2个,即《诚信投诉承诺书》、《投诉书接收单》。亮点在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结合我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建立投诉案件处理台账,安排专人登记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处理进度等事项,及时提醒案件承办科室加快案件处理进程,对办件进度不快的及时进行提醒。要按周对投诉处理事项进行梳理,厘清每件投诉在各处理阶段的剩余时限,进行“预警”,坚决杜绝超时办理情况发生。对发生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或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提醒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1、保障措施。受理环节要求投诉人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受理工作人员填写接收登记表并严格审核投诉书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是否真实、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是否提出。调查环节要求调查取证人员实地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报告,并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回避。处理决定环节由经办科室汇报案件及调查取证情况,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事先组织相关专家和局内部业务骨干讨论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此外,还要对投诉处理决定文书进行规范,如规范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告知相关主体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同时规定投诉处理决定文书应发送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标人等相关主体。

2、下一步工作考虑。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把控和规范投诉处理的关键环节。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及主张,应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具体或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点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调查过程中应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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