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时间:2022年5月2日至2022年6月3日。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6月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yjzjx/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楼406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ggj@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50907。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起草说明
2.《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的要求,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予以规范和引导,以便于各地在实践中执行。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需要注意的禁止性内容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予以引导。第一部分为资格条件,共十二条禁止性内容;第二部分为评审因素,共十六条禁止性内容;第三部为采购需求,有八条禁止性内容;第四部为其他,有七条禁止性内容。
《六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 号 |
禁止性内容 |
依据 |
一、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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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2、 |
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3、 |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4、 |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项 |
5、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6、 |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7、 |
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
8、 |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9、 |
限定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
《中⼩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三款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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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11、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12、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资格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二、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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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14、 |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15、 |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16、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7、 |
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8、 |
设置最低限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19、 |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20、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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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22、 |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
23、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24、 |
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
25、 |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26、 |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27、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28、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三、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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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30、 |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31、 |
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索要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32、 |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33、 |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34、 |
凭书面方式能够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且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35、 |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36、 |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
四、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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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38、 |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39、 |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40、 |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41、 |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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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43、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征集结果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原因 |
叶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负面清单第12项所对应的依据中的“《政府采购费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修改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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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采纳了叶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第一条和部分采纳了第二条建议。采纳第二条建议,在负面清单第二条评审因素中禁止性内容中增加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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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第二条评审因素中的禁止性内容建议增加一项“其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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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禁止性内容建议增加一项“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
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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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市农业农村局、市重点处、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城投公司、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霍山县公管局、金寨县公管局、金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