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时间:2022年5月2日至2022年6月3日。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6月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yjzjx/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楼406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ggj@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50907。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起草说明
2.《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规范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的要求,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对我市的政府采购投诉工作予以规范,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共含总则、投诉提起、投诉处理等五章共三十五条。各部分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投诉提起,共五条。主要明确投诉提起的时限、条件、渠道及提交材料等内容;
(三)第三章:投诉处理,共十六条。主要明确投诉处理的时限、程序及处理等内容;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两条。主要明确投诉人及投诉处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共五条。主要明确投诉处理的收费情形及保密情形等内容。
《六安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备案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市公管局负责依法处理由其备案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投诉提起
第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起投诉。
第九条 投诉提起渠道:
(一)线上投诉。投诉人可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市公管局提起投诉。
(二)线下投诉。投诉人也可向市公管局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网上投诉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第十一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市公管局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当日进行审查,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管局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管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市公管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市公管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市公管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市公管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管局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局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市公管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市公管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市公管局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市公管局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公管局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公管局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征集结果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原因 |
霍邱县财政局 |
第四章 法律责任增加:代理机构对质疑处理不当,造成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实的,由市公管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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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未采用霍邱县财政局的反馈意见,都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制定。 |
第五章附件第二十九条,加上专家论证费用。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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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我县政府采购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处理均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承担,建议将《六安市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法》中“公管局”修改为“根据职责分工由公管局或财政局”。 |
未采纳 |
我局未采用金寨公管局的反馈意见,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只适用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活动,并不包含各县区,同时将政策措施名称定为:《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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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根据“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备案监督的政府采购投诉的提起和处理。”规定,该办法无法适用于县区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按照上级规定,县区级不得制定此类文件制度;该办法规定的投诉处理主体是公管部门,我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与工作实际冲突。 |
采纳 |
我局采纳叶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议,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只适用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活动的政策措施。 |
备注:市农业农村局、市重点处、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城投公司、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霍山县公管局、金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