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工作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有机衔接和评价结果的联动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时间: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6月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yjzjx/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楼406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ggj@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50907。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工作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2.《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工作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有机衔接和评价结果的联动应用,促进市场主体规范交易与履约行为,营造诚信交易、诚信履约氛围,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在“两场联动”的信用评价应用中的相关要求,以便于各地在实践中执行。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第一至三条明确了起草背景、适用范围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联互通及评价结果的应用”以及对“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界定;第四至五条明确“交易市场”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的评价主体及形式;第六条明确施工类、货物类、服务类三类项目开展“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考察和评价事项重点;第七、八条明确“履约现场”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的评价主体及形式;第九条明确前款规定的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以及住房与城乡建设行业信用评价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互联互通要求;第十至十二条落实信用信息的应用,具体包括:涉及市场禁入方面的处理结果在“交易市场”的应用(即规定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三类投标、中标无效情形),信用信息在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中的应用和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文件中的体现及应用。
《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有机衔接和评价结果的联动应用,促进市场主体规范交易与履约行为,营造诚信交易、诚信履约氛围,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联互通及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信用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良好信用、不良行为所作的信用评价;所称“履约现场”信用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自合同签订之日到项目验收期间的良好信用、不良行为所作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交易市场”信用评价中的良好信用评价主要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诚信守法的投标人,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诚信守法的投标人,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第五条 “交易市场”信用评价中的不良行为评价主要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行贿招标人或评委行为,或者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二)司法机关对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行贿招标人或评委行为,或者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依法作出刑事立案、刑事起诉或免于起诉、刑事判决决定或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约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开展“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考察和评价事项实行分类分重点进行:
(一)施工类项目,重点考察和评价中标人承诺的、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发生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是否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承包、分包和转包行为,是否有超越资质资格承接项目和挂靠;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否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是否配合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决算审计等。
(二)货物类项目,重点考察和评价中标人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招标重点评审参数及技术规范书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是否兑现招标文件特定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
(三)服务类项目,重点考察和评价中标人承诺的、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发生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是否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中标人配备的相关设备与投标文件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是否按约定期限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等。
第七条 “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良好信用评价,主要包括:
(一)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在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方面,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后履约随机抽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在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方面,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对中标人诚信守法履约行为,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第八条 “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不良好信用评价,主要包括:
(一)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或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违反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后履约随机抽查,对中标人在守法履约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作的需要处理的记录;
(五)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对中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约定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落实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互联互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交易市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收到司法机关抄送的有关刑事立案、刑事起诉或免于起诉、刑事判决决定或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或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抄送行业信用评价机构。
(二)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有关“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并按照各自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抄送行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有关“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分别抄送同级住房与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转送其本行业信用评价机构。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有关“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单位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分别抄送同级住房与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转送其本行业信用评价机构。
(五)住房与城乡建设行业信用评价部门作出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信用评价网站、“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共享。
(六)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信用评价部门作出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自作出(或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共享。
第十条 落实涉及市场禁入方面的处理结果在“交易市场”的应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中标无效:
(一)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贿招标人或评委,或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被处理,尚在投标资格限制期的;
(二)在本次投标中,被查证属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贿招标人或评委,或者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三)因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处理,尚在投标资格限制期的。
第十一条 落实信用信息在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中的应用。行业信用评价部门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作出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中标人在“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作为对企业综合信用的评价依据,按照一定权重计入分值。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方式、应用效力,效力包括加分、减分、投标资格有效性等,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保障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有效应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征集结果: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原因 |
市人社局 |
建议将文中的“人事与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 |
已采纳 |
/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议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一)、(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中“生态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
已采纳 |
/ |
市住建局 |
建议将第九条“(二)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保、人事与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部门。”修改为“(二)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保、人事与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已采纳 |
第九条第二款已修改为“(二)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并按照各自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抄送行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表述也进行了修改。 |
建议将办法中“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表述修改为“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 |
未采纳 |
此表述主要为区分对不良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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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去除第九条“(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部门作出的建筑市场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共享。” |
未采纳 |
根据工作实际,为加强“两场联动”应用实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作出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切实应用到“交易市场”,故不能删除。第九条第四款已调整修改成为“(五)住房与城乡建设行业信用评价部门作出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并新增(六)关于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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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第六条“(一)施工类项目,……是否配合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进行观察竣工验收及结算、决算审计等。”建议修改为“(一)施工类项目,……是否配合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进行观察竣工验收及结算、决算审计;是否兑现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 |
已采纳 |
办法第六条(一)(三)已修改为“(一)施工类项目,……是否配合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进行观察竣工验收及结算、决算审计;是否兑现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等。”“(三)服务类项目,……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是否按约定期限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等;是否兑现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 |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中标无效”建议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中标无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直接限制其投标资格,禁止其进行投标活动”。 |
未采纳 |
限制投标资格属于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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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落实信用信息在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作为对企业综合信用的评价依据,按照一定权重计入分值。”建议修改为:“落实信用信息在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作为对企业综合信用的评价依据,按照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计入分值。” |
未采纳 |
本条款表述主要考虑可能存在部分行业信用评价部门的行业综合信用评价暂无关于对“作出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中标人在‘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相关分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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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办法第9条(二)“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部门。”建议修改为“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部门或行业市场信用评价部门”文件其余涉及“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部门”均建议按此修改。 |
已采纳 |
办法第九条(二)已修改为:“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并按照各自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抄送行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文件其余相关表述也参照此进行同步修改。 |
市城管局 |
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中的城市管理。 |
未采纳 |
根据工作实际,市住建局相关行政执法权已全部转移至市城管局,为确保本《工作办法》联动有效故需保留。 |
备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市数管局、市重点处、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