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一审宣判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文明网发布时间:2021-09-0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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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由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我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

今年5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因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将一袋厨余垃圾(重约500克)从19楼住所的厨房窗口扔出,砸中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该栋楼沿街商铺前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损坏。经查,该栋楼沿街商铺区域系该小区人员进出通道,平时人员流动量较大。2021年5月2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7月21日,金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8月31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社区公开庭审,庭审中检察官对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就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向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取得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金安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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