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招标采购产品停产变更手续的程序怎么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管局发布时间:2021-06-2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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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我们单位招标采购了一批设备,由于疫情影响招标程序较长,合同签订后,供货商发现某品牌产品已停产,请求变更为同品牌产品其他相近升级产品,价格不变。请问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才符合招标采购规定?是否需要公管局备案或鉴证?


回复网友: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您反映的产品停产请求变更属于项目合同履约问题,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要求执行,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七十七条对合同的变更作出了具体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不能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及内容,不能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合同变更无需到公管局备案或鉴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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